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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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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馬新嵐代表
敢擔當才能破解執行難
本報記者徐雋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莊嚴承諾後,福建法院立即響應、全面踐諾。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執行案件31.34萬件,執結22.9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43.95%和52.49%,執行到位標的162.67億元;清理歷年執行積案455099件,發放執行款62.36億元。
破解執行難需要推動完善“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強化各部門各方面協助合力,共破難關。
同時,應增強“互聯網+”思維,加快執行指揮中心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和推行網絡司法評估,促進執行工作體系和執行能力現代化。
此外,還得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旗幟鮮明講政治,多措並舉強素質,正風肅紀保廉潔,打造一支信念堅定、司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能打勝仗的執行“鐵軍”。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段祺華委員
嚴懲自媒體傳播謠言
本報記者李昌禹音響後級系統
隨著網絡自媒體的發展,各種言論可以通過微博、微信等平臺輕松傳播。想必很多人對這些“網絡謠言”並不陌生:名人的虛假報道,八卦新聞;各種國傢政策的虛假發佈和評論;對某一事件虛假宣傳,特別是涉及“虛假慈善”“違法執法”等;個別網絡大V,利用影響力,肆意編造事實、扭曲真相。
對於網絡上的違法現象,雖然我國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我們需要制定更嚴厲更細致的法律法規,隻要是謠言、侵犯公民隱私的,一經發現,就刪除其文章、封號,並處以罰款。其次,依法限制自媒體的內容界限,網絡媒體和平面媒體應該有一樣的監管標準,如涉及公民隱私、封建迷信等內容,應該嚴格禁止。同時,落實平臺企業監管責任尤為重要。微博、微信等平臺企業,其分享著流量和廣告等帶來的收益,應該停止發“謠言財”“抄襲財”。
擴大機濾波電容 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遊勸榮代表
“鼓勵見義勇為”再多一點
本報記者薑潔
民法總則草案對“見義勇為”問題作出瞭明確的規定,總體對保護見義勇為行為,鼓勵見義勇為,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沒有從制度上真正消除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後顧之憂。
“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看似很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糾偏的規定,實際上容易消解該條關於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的意義,甚至讓這一規定實際上落空。
建議把施救人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條件作更嚴格設定,不僅損害要達到重大程度,還要有主觀上的“惡意”,即隻有救助人出於“惡意”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救助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救助行為客觀上給受助人造成瞭重大損害,受助人又無法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時,其損害可以通過政府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途徑予以解決。
法律可以表述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除有證據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王景武代表
建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本報記者賀林平
近年來,國內電信網絡詐騙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猖獗,其中,很多都肇始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
我國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下瞭很大功夫,但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監督管理部門,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的情況。特別是,對於侵犯個人金融信息權益的一般違法行為無法適用,實際工作中立案、判刑的先例也極少,能使用的監管手段威懾力不強。在民事責任追究上,難以進行懲罰性賠償,使得侵權帶來的收益遠大於成本。
基於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在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難度大的現實情況下,亟須出臺專門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從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基本權利、個人金融信息跨境報送的基本要求、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例外情形、監管機關、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的懲罰措施七個方面,建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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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馬新嵐代表
敢擔當才能破解執行難
本報記者徐雋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莊嚴承諾後,福建法院立即響應、全面踐諾。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執行案件31.34萬件,執結22.9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43.95%和52.49%,執行到位標的162.67億元;清理歷年執行積案455099件,發放執行款62.36億元。
破解執行難需要推動完善“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強化各部門各方面協助合力,共破難關。
同時,應增強“互聯網+”思維,加快執行指揮中心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和推行網絡司法評估,促進執行工作體系和執行能力現代化。
此外,還得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旗幟鮮明講政治,多措並舉強素質,正風肅紀保廉潔,打造一支信念堅定、司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能打勝仗的執行“鐵軍”。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段祺華委員
嚴懲自媒體傳播謠言
本報記者李昌禹
隨著網絡自媒體的發展,各種言論可以通過微博、微信等平臺輕松傳播。想必很多人對這些“網絡謠言”並不陌生:名人的虛假報道,八卦新聞;各種國傢政策的虛假發佈和評論;對某一事件虛假宣傳,特別是涉及“虛假慈善”“違法執法”等;個別網絡大V,利用影響力,肆意編造事實、扭曲真相。
對於網絡上的違法現象,雖然我國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我們需要制定更嚴厲更細致的法律法規,隻要是謠言、侵犯公民隱私的,一經發現,就刪除其文章、封號,並處以罰款。其次,依法限制自媒體的內容界限,網絡媒體和平面媒體應該有一樣的監管標準,如涉及公民隱私、封重低音一定要裝電容嗎建迷信等內容,應該嚴格禁止。同時,落實平臺企業監管責任尤為重要。微博、微信等平臺企業,其分享著流量和廣告等帶來的收益,應該停止發“謠言財”“抄襲財”。
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遊勸榮代表
“鼓勵見義勇為”再多一點
本報記者薑潔
民法總則草案對“見義勇為”問題作出瞭明確的規定,總體對保護見義勇為行為,鼓勵見義勇為,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沒有從制度上真正消除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後顧之憂。
“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看似很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糾偏的規定,實際上容易消解該條關於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的意義,甚至讓這一規定實際上落空。
建議把施救人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條件作更嚴格設定,不僅損害要達到重大程度,還要有主觀上的“惡意”,即隻有救助人出於“惡意”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救助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救助行為客觀上給受助人造成瞭重大損害,受助人又無法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時,其損害可以通過政府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途徑予以解決。
法律可以表述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除有證據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王景武代表
建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本報記者賀林平
近年來,國內電信網絡詐騙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猖獗,其中,很多都肇始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
我國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下瞭很大功夫,但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監督管理部門,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的情況。特別是,對於侵犯個人金融信息權益的一般違法行為無法適用,實際工作中立案、判刑的先例也極少,能使用的監管手段威懾力不強。在民事責任追究上,難以進行懲罰性賠償,使得侵權帶來的收益遠大於成本。
基於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在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難度大的現實情況下,亟須出臺專門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從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基本權利、個人金融信息跨境報送的基本要求、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例外情形、監管機關、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的懲罰措施七個方面,建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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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絡上的違法現象,雖然我國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我們需要制定更嚴厲更細致的法律法規,隻要是謠言、侵犯公民隱私的,一經發現,就刪除其文章、封號,並處以罰款。其次,依法限制自媒體的內容界限,網絡媒體和平面媒體應該有一樣的監管標準,如涉及公民隱私、封建迷信等內容,應該嚴格禁止。同時,落實平臺企業監管責任尤為重要。微博、微信等平臺企業,其分享著流量和廣告等帶來的收益,應該停止發“謠言財”“抄襲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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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看似很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糾偏的規定,實際上容易消解該條關於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的意義,甚至讓這一規定實際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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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得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旗幟鮮明講政治,多措並舉強素質,正風肅紀保廉潔,打造一支信念堅定、司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能打勝仗的執行“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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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一看似很公平合理的平衡和糾偏的規定,實際上容易消解該條關於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的意義,甚至讓這一規定實際上落空。
建議把施救人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條件作更嚴格設定,不僅損害要達到重大程度,還要有主觀上的“惡意”,即隻有救助人出於“惡意”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救助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救助行為客觀上給受助人造成瞭重大損害,受助人又無法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時,其損害可以通過政府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途徑予以解決。
法律可以表述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除有證據證明系救助人惡意所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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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在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難度大的現實情況下,亟須出臺專門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從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基本權利、個人金融信息跨境報送的基本要求、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例外情形、監管機關、侵犯個人金融信息的懲罰措施七個方面,建立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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